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0)友联强清字第Z001号
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粤19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华、唐汉洪及黎培枝对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其后,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19)粤19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黄柱其及唐汉洪共同组成清算组负责友联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清算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特就友联公司强制清算案之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
如贵方对友联公司拥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后附之申报地址向清算组提出书面债权申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清算组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0769-23032198、18002910032,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907-912室
附件:
东莞市友联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致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