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群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2026)群兴破管字第Q002-1号
东莞市群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罗群柱先生: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5日作出(2025)粤1971破申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叶考文对东莞市群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6)粤1971破4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群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贵方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贵方如下:
一、立即停止清偿公司对外债务;
二、于2026年2月9日前,一次性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向管理人移交的,应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前述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贵方占有或管理的归属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财产及对应的凭证;
2.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电子税务平台账号密码、税控盘等资料;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6.有关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且未说明理由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市群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附件:
1.(2025)粤1971破申257号《民事裁定书》
2.(2026)粤1971破4号之《决定书》、《公告》及《通知书》
3.管理人联系方式:电话:18002910032、18824203203,邮箱:pcaj@gdclco.com.cn,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绿色路33号鸿福文创中心1号楼29楼
Q002-1-关于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公司及法代罗群柱】【20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