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及开展相关工作。现将自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报告日执行职务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债权人反馈的表决票,统计提交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汇报法院及反馈给各债权人。
经管理申请和沟通,管理人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接管到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文具公司”)执行余款人民币226,587.06元(以下无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涉及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元)。
三、委托审计
经报告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委托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的审计机构对国际文具公司的3笔应收款项(分别为:对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活贸易有限公司和杜振安的应收款项),以及国际文具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专项审计。
现审计机构已经就以上委托事项出具了审计报告,经审计国际文具公司对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审计金额为283,898,026.27元,对深圳市美活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金额为8,243,900元,对杜振安的应收款金额为2,480,000元。另,经审计未发现国际文具公司股东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存在明显抽逃出资行为。
对于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283,898,026.27元,管理人已经依据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处理方案》,委托香港律师行Bowers向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递交了债权申报相关材料,目前还在等待清盘人的进一步回复。
对于深圳市美活贸易有限公司和杜振安的债权将在后续依据审计结果整理材料进行起诉。
管理人已经通过网络拍卖成交了国际文具公司的一批文具零部件,获得拍卖款项22,800元。
六、申请裁定无异议债权
管理人已经提交了本案的无异议债权供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已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2024)粤19破20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至报告日,管理人接管及变现获得的国际文具公司的财产共计623,321.66元,具体为:管理人接管到国际文具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73,675.49元、法院划付国际文具公司的执行余款226,587.06元,拍卖文具零部件的所得款项22,800元,管理人账户入息共计259.11元。
本案经裁定的无异议债权共计984笔,其中职工债权944笔,金额共计42,562,428.12元;税款债权1笔,金额为646,154.29元;普通债权39笔,金额共计50,375,378.17元。
有一笔代债务人支付的执行期间看管债务人财产的保安服务费共计298,355元将作为破产费用清偿,具体理由详见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材料当中的《关于债务人执行阶段产生的保管费用参照破产费用清偿的报告》。
截止至报告日,已发生的管理人执行工作费用暂计为118,389.50元,其中2,659.9元为由管理人先行垫付的费用,待直接向管理人清偿;另,59,500元为审计费用,待直接向审计机构清偿,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截止至目前,债务人的财产总额为623,321.66元,管理人计算所得的本案受理费为5,016.61元,具体以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数额为准。
根据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管理人报酬为74,798.60元,具体以人民法院确认的报酬数额为准。
综上,截止报告日本案将产生的破产费用估算为496,559.71元,支付该等费用后国际文具公司剩余财产为126,761.95元,该等剩余财产将全额预留用于本案的债权追收和档案存管等事宜。其中债权追收工作预计需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为96,147.30元,剩余款项将用于档案存管。
第四部分、下一步工作开展安排
在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管理人就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后续工作计划如下:
一、开展债权追收工作
以审计确认的应收款项数额为标的,以国际文具公司名义向深圳市美活贸易有限公司和杜振安提起债权追收的诉讼。
二、申请宣告破产和终结本案
由于国际文具公司目前财产无法清偿任何债权,故管理人将尽快向法院申请宣告国际文具公司破产和终结本案诉讼程序。
除上述列明的主要工作事项外,管理人将持续开展保障该案破产清算有序开展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就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特此报告。
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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