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群团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有关东莞市群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各债权人此前关于《东莞市群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3)粤19破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前述经表决的分配方案予以了裁定认可,该案将进行第一次分配。
本次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750,830.78元。本次分配中,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为31.77406%。
该案中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需要提存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债权人逾期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东莞市群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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