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开展对3笔应收款项及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专项审计的报告
(2024)南栅破管字第Z015号
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基于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文具公司”或“债务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2024)南栅破管字第Z014号《提请审议债务人的债权处理方案的报告》当中的《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处理方案》,3笔需要通过债权申报和诉讼方式进行追收的债权分别为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国际文具公司”)的债权、深圳市美活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美活公司”)的债权和对杜振安的债权。现管理人根据境外债权申报和诉讼的证据材料要求,拟对该3笔应收款项进行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另外,对于国际文具公司的注册资本共计港币16,140万元是否存在被股东抽逃行为,管理人拟一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开展以上专项审计工作具体的理由和方案如下:
一、审计理由
(一)对香港国际文具公司的债权
国际文具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的其对香港国际文具公司的债权金额共计283,898,026.27元,是香港国际文具公司自2005年起至2022年与国际文具公司的上千条交易的账上累计应收款数额。由于该债权数额为对于该等交易管理人并未接管到任何合同文件,留存的仅有国际文具公司开具的发票和货物出口报关单。该等材料装订在国际文具公司2005年至2022年的凭证当中,涉及的材料多达130箱,现实情况是无法全部提供给香港国际文具公司的清盘人且对方也无法对每一笔款项进行逐一核实。
就该笔债权追收事宜,香港国际文具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管理人委聘进行债权申报的香港律师提出,根据香港公司(清算)规则(第32章,第296节)(规则),债权人在债权证明中需要明确“..任何可以证实债务的文件,并且这些文件或其副本应当与债权证明一同提交。”
(二)对美活公司的债权
国际文具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的其对美活公司的债权共计8,213,900元,是2019年至2022年的多笔借款的累计金额和一笔销售货款的金额之和。该笔债权当中的借款没有对应的合同,仅有相应的转款凭证,且美活公司存在返还借款的情况。
(三)对杜振安的债权
国际文具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的其对杜振安的债权共计2,480,000.00元,是2020年的一笔借款。该笔债权当中的借款没有对应的合同,仅有相应的转款凭证,且杜振安存在返还借款的情况。
综上,由于以上3笔债权的金额巨大,涉及的资料较多且交易情况复杂、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最终欠款金额,为查清欠款的数额等事实情况,并向境外清盘人或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的数额和真实性,管理人拟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笔债权的金额和该笔债权对应的交易明细有底层资料予以佐证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香港国际文具公司和利高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高文具公司”)为国际文具公司的股东。其中,香港国际文具公司实缴的港币11,500万元的出资是分6期缴纳,出资方式包含货币和机器设备;利高文具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将其持有全部股权的东莞南栅利高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兼并入国际文具公司。
因此,国际文具公司的股东出资数额巨大、出资类型多样复杂,为查清国际文具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管理人拟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审查国际文具公司财务账册和资料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方案
(一)审计区间
就国际文具公司的3笔债权的专项审计,审计资料为管理人已接管的所有财务资料,审计区间为债务人登记成立之日2004年11月17日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2024年2月6日,共计约19年的时间。
(二)审计事项
就债务人3笔债权的专项审计,审计事项为对债务人自2004年11月17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与香港国际文具公司、美活公司和杜振安:
1.累计应收款项金额;
2.每一笔交易明细;
3.每一笔交易均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对以上每一笔应收款项相关情况要出具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
对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出具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构选任
就承担债务人破产清算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将根据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颁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工作指引》通过摇珠方式选定审计机构。
(四)审计费用的列支
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产生的破产清算专项审计费用及后续需要进行其他专项审计费用均列支该案破产费用。
特此报告。
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Z015 -开展对3笔应收款项及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专项审计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