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事宜
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粤197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莞市裕基货运有限公司对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粤1971破7-1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职工债权调查的情况形成后附职工债权报告,现发送予贵方,并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如贵方对后附报告载明之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在2021年8月6日前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在公示期届满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期届满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后附报告所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此致。
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