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分配公告
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6)粤1971民破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该案于2018年12月实施了第一次分配。结合圣心公司在第一次分配时预留的财产,以诉讼方式追回之商标转让款,以及后续接管之圣心公司此前被冻结之银行账户余款该等情况,管理人拟订了《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并结合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确认之关于补充分配之处理安排,提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认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17)粤1971破4-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第二次分配方案予以了裁定认可,该案近日即将实施第二次分配。
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40,284.17元。由于担保债权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中依法优先受偿的部分、职工债权以及税款债权在第一次分配中已获全额清偿,因此,仅列入普通债权表的债权参与第二次分配,参与第二次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95,142,433.59元、清偿率为0.109%。
该案中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需要提存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债权人逾期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东莞市圣心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