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报告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各职工债权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19)粤1973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欧美化工(深圳)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1973破17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弘安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擎创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详情见附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如各职工债权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在2020年10月30日前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各职工债权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期届满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