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8)粤1973破1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格美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有关格美公司破产清算案,就债权人申报之债权,结合调查审核及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管理人分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了三期的核查;就经三期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第三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粤1973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3破1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特此通知。
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