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各职工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及7月15日作出(2019)粤1971破申38号之《民事裁定书》、(2019)粤1971破2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光益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光益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如后附。
特此公示。
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