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及12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45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8)粤1973破4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星、张丽芹对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华轩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各项法定程序,华轩公司破产清算案项下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华轩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就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粤1973破46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华轩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通知。
附:终结破产程序公告【(2018)粤1973破46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3破46号之八】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月6日
附件:
终结破产程序公告【(2018)粤1973破46号】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3破46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