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及12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45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8)粤1973破4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星、张丽芹对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华轩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有关华轩公司破产清算案,就在第一期核查中提出异议、经进一步审核后予以调整的债权,以及2019年2月24日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8月27日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了第二期及第三期核查。就经第二期及第三期核查的无异议债权,第三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8)粤1973破4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特此通知。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