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之
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
(2019)光益破管字第Z001号
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07月03日及07月15日作出(2019)粤1971破申38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9)粤1971破2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光益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特就光益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有关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
如贵方对光益公司拥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请在2019年8月28日前按照后附之申报地址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申报,在该期限届满后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将承担相关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补充申报前已进行之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
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资料,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广东光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