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法院”)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粤197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粤1971破17-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华益通公司破产清算案,在2019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将截止至2018年8月20日已申报并作审核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就经核查的无异议债权及经公示的职权债权,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粤1971破17-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就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中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进一步审核后予以调整的债权,以及2018年8月20日后申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将在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安排第二次核查。
特此通知。
附上华益通确认债权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1破17-2】。
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