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科电子教育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粤1971破申13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粤1971破27-1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各项法定程序,中科公司破产清算案项下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终结中科公司破产程序(具体详见后附裁定文书及公告);另,该案中存在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的情形,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中科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具体详见后附之公告【(2018)粤1971破27-2号】及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1破27-5号】
东莞市中科电子教育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