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及12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45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8)粤1973破4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星、张丽芹对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华轩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华轩公司破产清算案,在2019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将截止至2019年2月24日已申报并作审核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安排第一期核查;就经第一期核查的无异议债权及经公示的职权债权,第三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就在第一期核查中提出异议、经进一步审核后予以调整的债权,以及2019年2月24日后申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将在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安排第二期核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