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粤197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粤1971破17-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华益通公司的职工进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如后附。
特此公示。
东莞市华益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