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各职工债权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及12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45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8)粤1973破4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星、张丽芹对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华轩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华轩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如后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19年3月24日止。
如各职工债权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在2019年3月17日前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各职工债权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期届满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