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2018)华轩破管字第Z001号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及12月1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45号之《民事裁定书》与(2018)粤1973破46号之《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星、张丽芹对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华轩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特就华轩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
一、如贵方对华轩公司拥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请在2019年2月15日前按照后附之申报地址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申报,在该期限届满后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将承担相关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补充申报前已进行之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具体的申报地点及申报时应提交之资料详见本通知所附信息)
二、华轩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10:00在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九楼907-912室)召开,并就相关事项予以通报并提请核查/审查,请贵方准时参加。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人员须现场提交下列文件:
1.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核验原件;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正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核验原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管理人核验原件。
特此通知。
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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