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各职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粤1971破申13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教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粤1971破27-1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现管理人就中科教育公司的职工债权调查情况予以报告并公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示。
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