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粤197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8)粤1973破1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格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格美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如后附。
特此公示。
东莞市格美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