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李红占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管理人未能与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取得联系,亦无法接管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而进行全面清算,且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裁定宣告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详见后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971破20-2号】
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