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一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粤1971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一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粤1971破21-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一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之相关规定及法院指示,对一达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出具报告,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具体详见后附。
《职工债权清单》公示日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各职工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各职工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69-23032198,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907-912
特此公示!
东莞市一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