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
(2017)通顺破管字第Q001号
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2017)粤197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粤1971破20-1号决定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6日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特就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的有关事宜向贵单位/阁下通知如下:
如贵单位/阁下对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请在2017年12月24日前按照后附之申报地址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申报,在该期限届满后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将承担相关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补充申报前已进行之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具体的申报地点及申报时应提交之资料详见本通知第2页之信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广东通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含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详细信息) (请点击标题浏览或右键目标另存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