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
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2015)联胜破管字第Q003号
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2015)东中法民二破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对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特就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向贵单位/阁下通知如下:
1、如贵单位/阁下对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请在2015年10月15日前按照后附之申报地址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申报,在该期限届满后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将承担相关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补充申报前已进行之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具体的申报地点及申报时应提交之资料详见该通知第2页之信息。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0月26日14点30分在东莞市会展大酒店(地址:东莞莞城区中心会展北路)召开。出席会议时,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含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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